怎样给公司起名字

怎样给公司起名字   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   这种组成形式是企业名称的最常用形式。例如:北京(北京市)+全顺来+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北京市)为行政区划;全顺来为字号,为减少重名,建议您使用三个以上的汉字作为字号;商贸是行业特点,应与您申请经营范围中的主营行业相对应;有限公司是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例如,吉林天洪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大旺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下面我们来具体介绍一下企业名称的构成要素。   1、行政区划   企业名称中所冠行政区划名称是指企业所在地的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包括乡、镇和其他地域名称。住所在河北的企业,名称不能冠以“北京”。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只能与市行政区划名称连用。因为市辖区的名称在全国不是唯一的,如“朝阳区”在几个城市都有,如将其单独作为行政区划名称冠用,很容易引起重名误认。   另外,各地建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这些名称也不得单独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使用。但是,在企业名称冠以了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前提下,可以在行政区划名称后缀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名称。   2、字号   “不到长城非好汉,不吃烤鸭真遗憾”,“全聚德名镇四方”:“东来顺的涮羊肉,真叫嫩”:“同仁堂的药,货真价实”:“砂锅居的买卖,过午不候”;等等,这些京城民间歇后语充分地表现着字号的重要性。   所谓字号是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它是构成企业名称的核心要素,其他三要素属于共有要素,唯有字号例外。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其他三要素可能完全相同,但是字号既不能“相同”也不能“相似”。一个好的企业,往往具有一个好的字号,人们提起这些字号,就会联想到该企业良好的信誉和优质的服务。既然字号对于企业来说如此重要,我们介绍一下相关法律法规对字号的要求。   (l)行政区划作字号。在我国,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如“上海”不得用作字号,如果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可以用作字号,如“东方”等地名。但使用这类地名作字号,应当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如“东方市东方印业有限公司”。   (2)使用自然人姓名作字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15条规定,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但是自然人的姓名中,经常出现同名同姓的现象。因此使用自然人姓名作字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如果所用自然人的姓名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老一辈革命家的姓名相同的,应另起字号。   ②如果所用自然人的姓名与古今中外知名人士姓名相同的,应考虑到是否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如有可能,应另起字号。③如果所用自然人的姓名,在文字上另有其他含义,作为字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应另起字号。   (3)‘中国“等字样不能用作字号。”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不能作为字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冠以这些字样的`企业名称应另有字号,如中环国际旅行社。   3、行业表述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际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该字词应当具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企业名称是社会公众了解该企业的第一途径,看到一个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就能得知该企业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即人们所说的“卖什么就吆喝什么”。法律、法规对行业表述的要求如下:   (1)如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②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l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③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2)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申请跨行业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范围中的第一项应当作为主营行业。   (3)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4)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例如:主营销售百货,那么名称应以“商贸”或“经贸”为行业特点;主营科技开发业务,那么名称应以“科技”为行业特点。   4、组织形式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   我国目前企业使用的组织形式较多,根据适用的登记法规的不同,可以将它们分为两大类:   (l)公司类。依据《公司法》第8条的规定,依照该法设立的公司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可简称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简称为“股份公司”。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申请登记的公司名称,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一般企业类。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组织形式不得申请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可以申请用“厂”、“店”、“部”、“中心”、“所”等作为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例如“北京xxx食品厂”、“北京xxx技术开发中心”、“大连xxx化工研究所”。